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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敏柏宁”的敬告通知

来源:新特药房药讯           发布时间:2007-6-27 17:25:00
      近来,有多位病友在购买了国内各种各样的“敏柏宁”使用,出现各种不良反应后前来咨询,并要求辨别真假。经本药房(向国家有关部门)查询:法国康密迪加大药厂生产的敏柏宁(8―甲氧基补骨脂素)原来的进口注册证号于2003年已过期,由于新的进口注册证号至今尚未申请成功,国内现暂无此药销售。有疑问请咨询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基础数据库查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对于假药的定义为: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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